(4)购买日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如果是由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对原估计或有对价进行调整的,则不能再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
(5)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性质的,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金融资产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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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