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10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1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甲公司2×18年应确认收入为( )元(计算结果保留整数)。
A.400000
B.372613
C.344828
D.1000000
【解析】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18年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3%)=372613(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