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除外: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适用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企业合并
适用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金融资产
适用准则: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
适用准则: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权益性交易
适用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出资产类别 | 会计处理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
长期股权投资 |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投资性房地产 | 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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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