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17年3月1日以6 5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1 00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甲、乙公司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17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 200万元(假定各月的利润是均衡实现的),未分配现金股利,投资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2×18年4月1日,甲公司又投资9 500万元取得乙公司另外40%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3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投资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7 125万元。甲、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甲公司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任何减值准备。该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因此项投资对其2×17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300万元
B.
甲公司此项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C.
甲公司第二次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6300万元
D.
甲公司第二次投资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1)2×17年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1 000×30%=6 300(万元),小于初始投资成本,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2)2×17年末: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注:投资收益=1 200×10/12×30%=300(万元)
(3)2×18年4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 9 500
贷:银行存款 9 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500+300)6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 500
——损益调整 300
再次投资之后,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6 500+300+9 500=16 300(万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