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收回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金额,其本质上就是税法口径的资产价值标准。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例题】A企业于20×6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该类(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该固定资产以前期间未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50-75×2=600(万元),该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计提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50-75×2-50=550(万元)
其计税基础=750-750×20%-600×20%=48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80万元之间的70万元差额,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产生7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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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