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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甲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存货和处置动产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2×20年4月1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货款为5 000万元(含增值税额)。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20年7月10日前支付上述货款。2×20年8月10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乙公司到期不能偿付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以一批产品和一台生产设备偿还全部债务。乙公司用于偿债的产品成本为1 2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 327.43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用于偿债的设备原价为5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 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 212.39万元(等于计税价格)。抵债资产于2×20年9月1日转让完毕,当日该债权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甲公司已对应收账款计提了80万的坏账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为-920万元


B.
甲公司取得的抵债产品按照1 200万元入账


C.
甲公司取得的抵债设备按照2 900万元入账


D.
甲公司应冲减信用减值损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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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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