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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物资、动产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2×19年4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应收账款为400万元,尚未收到,约定当月底进行结算。但是由于乙公司销售市场低迷,产品滞销,至2×19年年底该货款尚未结算。因此2×19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乙公司以一台生产用设备抵付货款。该设备为乙公司2×18年1月1日取得,成本为35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7年,预计净残值为0。该设备在2×1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已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该债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取得该项抵债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
A.
250万元


B.
280万元


C.
300万元


D.
263.6万元
382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7)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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