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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739
A公司与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0年,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0万元。加工完成后,A公司支付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另支付运杂费3万元(不含增值税),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5%,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为( )。
A.
116.85万元
B.
136.33万元
C.
123万元
D.
139.73万元
274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oxygen
C
1年前
138****7739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因此消费税不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100+20+3=123(万元)。
1年前
138****7739
C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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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