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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营方式自建固定资产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和一栋厂房。 2×21年4月至9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4月10日,为建造生产线购入A工程物资一批,为建造厂房购入B工程物资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增值税额分别为26万元、13万元;款项均已支付。
4月20日,生产线领用A工程物资180万元,厂房领用B工程物资100万元。
9月30日,确认工程人员职工薪酬合计165万元,其中生产线为50万元,厂房为115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合计为45万元,其中生产线耗用原材料为10万元,厂房耗用原材料为35万元。
9月30日,工程完工后对A工程物资进行清查,发现A工程物资减少2万元,经调查属保管员过失造成,根据管理规定,保管员应赔偿0.5万元,其余A工程物资用于了在建的厂房。


9月30日,生产线和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


A.
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净损失1.76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B.
剩余工程物资A转用于建造厂房,计入在建工程的金额为18万元
C.
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240万元
D.
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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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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