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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公司取得该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 )。
138****7739
东明公司是一服装生产公司,由于其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且其注册商标的声誉较好。经评估,玛莎公司认为其使用东明公司的商标后其未来利润将至少上升25%。为此,玛莎公司与东明公司协商约定,东明公司以其商标权投资于玛莎公司,双方协议约定该商标权价格为800万元,玛莎公司另支付印花税等相关税费5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该商标权的公允价值为850万元。玛莎公司取得该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 )。
A.
800万元
B.
805万元
C.
850万元
D.
855万元
463人看过
2年前
全部评论(3)
oxygen
D
2年前
天道酬勤
该商标权的初始计量应以其成本为基础计算。取得时的成本为双方协议价款,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按照商标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成本,因此应该按照850万元加上相关税费5万元入账。即商标权的初始入账价值=850+5=855(万元)。
2年前
天道酬勤
d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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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