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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
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
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分担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相关
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
(2)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
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
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3)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
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
入当期损益。
(4)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并能对联营、合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或共同
控制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
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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