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20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本月购进A原材料100吨,货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发生的保险费为5万元,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为3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数量短缺10%,经查属于运输途中合理损耗。(2)发出本月购进的A原材料80吨,委托B公司加工成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A公司根据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1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另支付消费税6万元和运杂费2万元。A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入账价值为( )。
A.
114万元
B.
118万元
C.
126万元
D.
125万元
针对事项(2)会计处理是:
发出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1.2)96
贷:原材料 96
支付加工费和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贷:银行存款 12
如果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
贷:银行存款 6
最终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114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4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