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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阶段】PART/01 合并范围的确定1.2

(二)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1.权力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力

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

3.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理人。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4.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结构化主体)。

薇提示1】实质性权利VS保护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可执行权利

通常情况下,实质性权利应当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如某些潜在表决权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

【例1】贷款方限制借款方进行会对借款方信用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贷款方利益的活动的权利;

【例2】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扣押其资产的权利;

【例3】少数股东批准超过正常经营范围的资本性支出或发行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权利。

【注意】

1)仅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

2)保护性权利通常仅适用于被投资方的活动发生根本性改变某些特殊例外的情况。

薇提示2】权力的一般来源——来自表决权

1)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而拥有权力

薇提示】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权力(重点)

①不是实质性权利;

②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或管理人等其他方主导;

③表决权不足三分之二。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当这些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直接或间接结合,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但仍然可以通过表决权判断拥有权力(重点)

①考虑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②考虑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协议;

③考虑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④如果结合表决权和上述①至③项所列因素,仍不足以判断投资者能否控制被投资方,则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事实或情况,能够证明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

薇提示3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来自合同安排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工作相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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