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薇提示】名义上是法律上的母公司(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尊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除了股本的结构(股数)、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的分母体现正向购买以外,合并报表其余项目的计算均体现“反向”。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A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B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B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B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A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和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A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B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B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B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A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A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薇提示】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合并资产负债表各项目金额的计算: | |
项目 | 合并报表金额 |
商誉以外的资产 | A公司公允价值(不含反向购买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账面价值 |
商誉 | 合并成本-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为负数应反映在留存收益中) |
负债 | A公司公允价值+B公司账面价值 |
股本 (A公司股票股数) | B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票面值×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比例+假定B公司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股票面值(虚拟发行股数) |
资本公积 | 倒挤差额 |
留存收益 | B公司合并前留存收益×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比例 |
少数股东权益 | 少数股东按持有B公司股份比例计算享有B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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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