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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适用范围: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应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2.税务处理方法: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停止递延的规定:5年内转让或收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具备缴纳税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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