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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阶段】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3

(三)准则适用范围

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除下列各项外,均按照本准则处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

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上述第(1)至(6)项所述的非流动资产(以下简称适用其他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和所有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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