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取得成本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备注】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
2.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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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