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①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③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④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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