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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阶段】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

(一)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开始日后,除非发生租赁变更,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出租人的租赁分类是以租赁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为依据的。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与旧准则基本相同)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75%以上(含75%)。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此经济激励政策与购买选择权类似,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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