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变更生效日进行下列会计处理:
(1)按照租赁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
(2)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
(3)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薇提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①)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②)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 | 处理原则 | 账务处理 |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 | 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倒挤差额,或借】 |
其他租赁变更 | 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
【薇提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202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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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