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的除外。
|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 |
(一)初始计量 | 1.租赁负债 | 2.使用权资产 |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薇提示1】折现率的选择: 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①)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②)作为折现率。 ①租赁内含利率: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②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薇提示2】如果某项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设备用于生产A产品,租赁期为5年,每年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在不存在其他租赁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将按照设备运营收入80%计算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A产品成本。(2022年新增) |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薇提示1】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薇提示2】承租人由于在特定期间内将使用权资产用于生产存货而发生的恢复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制造费用”。 【薇提示3】租赁合同双方经协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需经建造或重新设计后方可供承租人使用,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承租人需支付与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承租人发生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应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新增) | |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预计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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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