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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1)不构成业务的会计处理。
不构成业务的,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不会产生商誉或购买利得。所取得的单独可辨认资产(包括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并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在各单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间进行分配。分配的结果是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有可能不同于购买时点的公允价值(但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高于其公允价值,需考虑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资产或资产、负债打包购买中多付或少付的部分(含交易费用)均需要分解到取得的资产、负债项目中。同时,资产购买中因账面价值与税务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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