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时点
(1)对子公司投资的确认时点
购买方(或合并方)应于购买日(非同一控制下,实质为购买)或合并日(同一控制下,实质不是购买仅为集团内的重组合并)确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中,对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的持有一般会参照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进行。
其中: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
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对于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满足以下有关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①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②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③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④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⑤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核心:控制)
特别提示: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律推定)
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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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