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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认时点

  (1)对子公司投资的确认时点

  购买方(或合并方)应于购买日(非同一控制下,实质为购买)或合并日(同一控制下,实质不是购买仅为集团内的重组合并)确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中,对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的持有一般会参照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进行。

  其中: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

  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对于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满足以下有关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①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②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③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④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⑤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核心:控制)

  特别提示: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律推定)

  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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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重大影响的确认时点

  重大影响的判断关键是分析投资方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而不是决定权。(参与权:重大影响;决定权:控制)

  企业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④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⑤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另外,重大影响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权力”(例如,投资方已派驻董事并积极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其判断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

  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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