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之间发生交易产生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方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按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投资方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对该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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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向联营企业购买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该子公司构成业务,上市公司在对该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错误地将联营企业因该交易形成的利得按持股比例予以抵销,同时错误地抵减了购买该子公司形成的商誉。
(节选自《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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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