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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2.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但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如,增值税加计抵减)、抵免部分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税收政策,理所应当≠无偿取得)

  3.政府补助的特征: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实际拨付者);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满足一定条件后给予的额外经济利益流入)。

  (1)政府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类似机构。对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则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3)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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