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1.一般而言,固定金额的外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不能认定为权益工具;
2.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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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