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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阶段】一、存货的概念及其确认条件1

(一)存货的概念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薇提示1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属于存货,即工程物资不属于存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用于出售的商品房、购入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存货核算。  

薇提示2通常“拥有存货的控制权”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

1)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加工物资,由于其控制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此,不能确认为受托企业的存货。

2)已经发货但控制权尚未转移给购货方的发出商品属于企业的存货;

3)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属于企业的存货;

薇提示3周转材料一般作为存货核算,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薇提示4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仅辅料和加工费部分视为本企业存货);

薇提示5合同履约成本的摊销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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