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资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象征性金 额付款。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本例中,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合同开始后的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 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曱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不再满足“企业因向客 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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