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2】A 公司向国外 B 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 100 万元。在此之前,A 公司从未向 B 公司所在国家的其他客户进行过销售,B 公司所在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的经济困难。A 公司预计不能从 B 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而是仅能收回 60 万元。尽管如此,A 公司预计 B 公司所在国家 的经济情况将在未来 2~3 年内好转,且 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关系将有助于其在该国家拓展其他潜在客户。
本例中,根据 B 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以及 A 公司的销售战略,A 公司认为其将向 B 公司提供价格折让,A 公司能够接受 B 公司支付低于合同对价的金额,即 60 万元,且估计很可能收回该对价。A 公司认为,该合同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该公司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其向 B 公司提供的价格折让的影响。因此,A 公司确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合同标价 100 万元,而是 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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