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其2×22年发生的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业务如下:
(1)2×22年12月份,甲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0.3万元/台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200名职工,每台洗衣机的不含税市场售价为0.6万元/台;同时将公司外购的200套百变衣柜发放给上述人员,企业购买这些衣柜的不含税价格为0.5万元/套,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相关款项已支付;假定200名职工中120名为企业生产人员,30名为销售精英,5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2)甲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2×22年,甲公司有25名管理人员放弃5天的带薪年休假,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3)甲公司2×21年经营业绩超出预期,董事会决定对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2×22年6月20日,甲公司从公司外部购入20套商品房奖励公司的20名高级管理人员,该商品房每套市场价格为100万元,公司以每套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但要求相关人员需要自2×22年7月1日起在公司继续服务5年。2×22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20名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购房款,并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假定至年末无人离职,不考虑商品房相关的税费。
(4)2×22年12月,计提并发放11月份职工工资1670万元,其中生产人员工资85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50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320万元,其中代扣个人所得税170万元。
(5)因业务整合需要,甲公司与部分职工签订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根据该协议,甲公司于2×23年1月1日起至2×23年6月20日期间将向辞退的职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 000万元。该辞退计划已经公布,尚未实际实施。
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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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