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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中因抵销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长城公司拥有黄河公司7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黄河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19年9月长城公司以9 500万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黄河公司,该批产品在长城公司的生产成本为8 500万元。至2×19年12月31日,黄河公司对外销售了该批商品的50%。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在未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变化。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定该项交易涉及的商品未发生减值,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长城公司因该事项在2×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 )。
A.
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


B.
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


C.
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


D.
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
899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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