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投资方)与乙公司(被投资方)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满足特定目标,甲公司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10%收益(假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 价将该股权回售给乙公司。由于该回售条款导致乙公司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基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和影响程度不同,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
情形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股权比例为30%,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
回复:楼主vivianjiajia001的帖子情形1:从乙公司角度分析,由于乙公司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 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从甲公司角度分析,甲公司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 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null发表于2021-12-07 1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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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从乙公司角度分析,由于乙公司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 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从甲公司角度分析,甲公司对被投资方没有重大影响,该项投资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因该项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 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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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