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办公楼建造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办公楼位于乙公司的土地上,在办公楼建造过程中乙公司有权修改其设计方案;如乙公司终止合同,办公楼已建造的部分归乙公司所有;如果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应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预计2×22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3800万元。
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21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原材料占60%,职工薪酬占10%,其余为机械作业费用),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2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180万元(含增值税)。
2×21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原材料占60%,职工薪酬占10%,其余为机械作业费用),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2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90万元(含增值税)。
2×22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500万元(原材料占60%,职工薪酬占10%,其余为机械作业费用),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597万元(含增值税)。
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
要求:指出甲公司确认收入的时点,并说明理由。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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