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经营24小时便利店业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全国拥有1 000多家便利店(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在北京市拥有便利店200家,2×21年11月20日,A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人民大学附近的B便利店予以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2×21年12月25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转让B便利店的协议,协议规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转让时间点为2×22年2月10日,转让日B便利店所有资产负债均由C公司承接;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需按照转让价格的20%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该协议满足合同法规定的所有要件。A公司、C公司的管理层已经批准该协议。
(2)2×21年12月31日,B便利店停止营业。当日,B便利店的资产总额为162万元(其中银行存款70万元,库存商品72万元,固定资产25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负债总额为70万元(均为应付账款,其中10万元将于2×22年1月10日支付)。A公司预计因出售B便利店需支付的相关税费为12万元。当日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万元。A公司和C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A公司2×21年度财务报表于2×22年3月15日对外提供。
(3)2×22年2月10日,B便利店的资产总额为15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60万元,库存商品72万元,固定资产18万元),负债总额为60万元(全部为应付账款)。
(4)2×22年2月10日,A公司与C公司办理了B便利店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接手续。当日,C公司向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100万元,A公司已存收银行。A公司因出售B便利店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为10万元,除上述所给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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