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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知识点2】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3)

(四)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原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重新分类后的账面价值,与其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账面价值相一致。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五)终止确认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终止确认时,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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