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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CPA会计第二十章所得税【知识2】资产、负债计税基础(7)

2.合同负债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合同负债,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合同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应付职工薪酬


 5.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6.递延收益
  政府补助,税法规定有两种情况:
  (1)如果政府补助为应税收入,则收到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如果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影响。


 7.其他负债
  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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