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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例64-增值税事项

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例64,在将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转为收入时,没有同步转销项税(见会计分录的红色字体,即(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6%)这部分确认了收入,没有同步转销项税,只转了400000÷(1+16%)这部分收入的销项税55172元,难道是这种“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要全部转为收入时才转销项税,中间确认一部分收入不转销项税?


【例64】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

因此,甲公司在2x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62976元[(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6%)]。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862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931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62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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