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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重分类会计处理问题

请教下大家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第三十一条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个人理解这两条有些冲突,一方面说未来适用法不得对之前进行追溯调整;而第三十一条则是将之前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该如何正确理解还望解惑,非常感谢!
591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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