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资产减值测试
1.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特殊情况:
(1)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2)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3.下列情况可以不估计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账面,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或事项的,可以不需要重新计算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也可以不需要重新计算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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