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的餐饮、住宿类的专票,计入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吗?
如果不能抵扣,因专票需要认证,那么在会计上是先做进项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呢,还是直接将进项税额一起做进费用里面呢?
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是不是需要将这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表的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一行中?
最后再弱弱地问一句,可不可以先全部认证抵扣,会计上不做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将进项税额做进费用,如果被查到要补交增值税的时候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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