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投,20%(权益法)→5%(金融资产),网校的课程讲义(老师郭建华)有这么一条处理原则: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
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转入投资收益。 假若 在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 是因为被投资单位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的公允变动而产生, 我认为此刻在终止权益法时, 这个 其他综合收益 的会计处理 是应该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即转入留存收益. 因为在长投处置这节中 有一条这
样的原话“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
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这不是前后矛盾?? 到底如何回事。
我举个具体的例子:
2016年末,A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权益法核算,此时账面价值是1000万。2017年末B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增
值100万,净利润为0;2018年初A公司出售其15%的股权后,获得现金1100万元,余下的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列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 非交易性权益资产,当时的公允价值是100万元。
A公司会计分录:
2017年末,
借 长投-其他综 100*20%=20
贷 其他综合收益 20
2018年,
借 银行存款 11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0
贷 长投 1020
投资收益 180
对于 2017年的那个 其他综合收益,
1)借 其他综合收益 20
贷 利润分配 18
盈余公积 2
2)还是 借 其他综合收益 20
贷 投资收益 20
我的答案是1).
但矛盾来了:若是 转入留存收益,与“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转入投资收益”,相悖; 若是 转入 投资收益 ,与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相悖,因为
被投资单位B公司在终止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其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是转入留存收益,A公司(投资单位) 也要采用相同的处理,转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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