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总部的资产组减值
不知道大家是否注意到,包含总部或商誉的资产组的减值相关规定中有“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的规定。2016年的注会会计教材中143页例题8-12的计算结果似乎是违反这条规定的。
减值前,资产组中包括A、B、C、总部大楼、研发中心等资产,减值前账面价值为200、300、400、300、100
该例题显示,A、B、C的可收回金额分别是398、328、542,根据书中计算,减值后账面减值分别是200、238.55、394,均小于其可收回金额(即上述规定中三者最高)。
这道例题是否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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