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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难点3:我国对同一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为何要采用权益结合法而不是购买法?

    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控制不是暂时性的,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

    两种企业合并方法在现金流量表方面没有什么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要素项目以及财务比率的计算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在购买法下,考虑按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报告的净资产会大于权益结合法,而资产负债率往往低于权益结合法。此外,利润仅涵盖购买日至年底的利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一般会低于权益结合法。

1870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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