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种,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组合中的金融资产;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
(1)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中的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其对应的套期关系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
(2)如果衍生工具未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中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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