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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

晨语

(一)豁免规定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三)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四)因投资性主体转换引起的合并范围的变化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原则。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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