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较低者。
【提示1】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
【提示2】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
【提示3】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相关链接】孰低与孰高原则。
(1)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2)可收回金额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后的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高计量。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
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存货如:已经生产的产品等),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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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