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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概念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二)特点
  1. 通常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2. 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 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直接税)。 三)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因素
  (一)纳税义务人
  各国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大致是相同的,只对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征税。
  (二)税基
  各国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损失处理上。
  (三)税率
  税率结构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该税率对小企业比较公平,对大型企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四)税收优惠
  共同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提示1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提示2所得来源地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三)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5%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等税收优惠中涉及的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

 【小结】
  税法三要素要求熟悉三个“不等号”以及所得来源地和税率两张表。
  纳税人:企业≠企业→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是。
  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包括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税率:25%≠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的两种计算方法
  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收入总额(一)
—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

  【提示1】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提示2】转让股权收入
  (1)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2)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3)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①流转税:—— ②会计:投资收益
  【提示1】除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链接】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③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上述(1)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此项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①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6.租金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提示3】
  (1)印花税:书立时一次性缴纳;
  (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增值税: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  ②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提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 ①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会计:营业外收入
  【提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收入总额(二)
特殊收入和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特殊收入确认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
  【@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只考税法2的考生忽略)
  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按产品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实现。(实质是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方式)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 (资产转移至境外除外)

不属于内部处置,视同销售(以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集体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对比

项目

会计收入确认

增值税

所得税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职工个人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外购

×

×

集体福利

自产、委托加工

×

×

外购

×

×

×

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收入总 (三)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1)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2)收入金额的确认

售后回购

①符合收入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提示】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安装费

(1)依安装完工进度确认
(2)安装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

宣传媒介收费

(1)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
(2)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完工进度确认

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

服务费

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费

(1)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2)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

(1)只有会籍,其他服务或商品另收费的,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
(2)入会员后,不再付费或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特许权费

(1)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2)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有关)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按规定缴纳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的各种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上缴财政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不得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1】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提示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有”原则:有文件、有要求、有核算 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6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增】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4.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一):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配比原则 3.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 (房车地印)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通过损失扣除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净损失)
  【提示1】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扣除。
  【提示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指除了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二):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和股权激励的所得税处理
  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提示2】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示3】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4】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提示5】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提示6】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上述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示】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提示】上述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税扣除超过标准的当年只能按标准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外,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步法
  第一步:实际发生额A
  第二步:标准额B(限额)
  第三步:比较确定C:税前扣除额或纳税调整额

项目

第一步:实际发生额A第二步:标准额B(限额)第三步:比较确定C
税前扣除额 (孰低)纳税调整额

福利费

1.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2.需要调整的金额
工资薪金总额×14%1.A>B时=B
2.A<B时=A
1.A>B时=A-B
2.A<B时无需调整

工会经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工资薪金总额×8%
【提示1】“工资、薪金总额”,是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三费和五险一金
  【提示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特殊规定:
   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符合条件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提示3】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提示4】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提示5】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保险费

人险

社会保险

依据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商业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规定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险

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示1】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2】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示3】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三):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一、借款费用:根据借款用途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利息费用:根据资金来源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提示1】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提示2】金融企业,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如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无关联关系: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①单制约:利率制约!
  ②结合三步法的运用:第二步:标准额(限额)=本金×利率,其中利率制约就是要求在计算时要用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有关联关系: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①双制约:利率制约+本金制约
  ②结合三步法的运用:第二步:标准额(限额)=本金×利率,其中“利率制约”同上;本金制约=权益性投资×2(或者5)
提示1】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时,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1.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关联企业 利率制约+本金制约
  2.向上述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项目

实际发生额A

标准额B(限额)

比较确定

税前扣除额(孰低)

纳税调整额

业务招待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发生额×60%PK销售收入×5‰取小

B

A-B

广宣费

已知条件中的金额

销售收入×15%/30%/0%

1.A>B时=B;
2.A<B时=A

1.A>B时=A-B
2.A<B时无需调整

  【提示1】二者计税基数是一样的“三作三不作”:
  三作: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三不作: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
  【换个角度看世界】收入总额一般收入9项中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基数。
【提示3】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4】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提示5】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6】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7】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五):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1】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示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先捐先扣
【提示3】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提示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提示5】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提示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提示7】需要熟悉的相关政策中的考点摘录
  (1)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
(3)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①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②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③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下列规定的;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6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⑤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⑥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⑦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评估等级的。
  (4)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3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①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②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③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公益性群众团体适用情形还包括④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5)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②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6)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除外)。(三步法)
  1.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记忆小贴士】保险企业:(保费收入-退保金)×18%(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其他企业:合同或协议金额×5%计算限额。
【提示1】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提示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提示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各项扣除(六):其他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
  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业务类别

相关规定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财产保险

有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无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人寿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

无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长期健康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

有保证收益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

无保证收益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二、其他扣除项目
  (一)汇兑损失
  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三)租赁费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的,分期扣除
  (四)劳动保护费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五)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准予扣除。
   (六)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1.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上述原因多缴的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八)棚户区改造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略)
  (九)其他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扣除凭证
  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提示】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部凭证和部凭证。
  【提示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提示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提示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提示2】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提示】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1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10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3.除发生上述第11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14.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征收机关加收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之亏损弥补
  基本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提示1】
  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提示2】
  5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提示3】
  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提示4】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提示5】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6】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提示7】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提示9】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5年延长至8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提示10】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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