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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积累,汇成海洋】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蔓悠

一个个小小的知识点,一点点的积累,慢慢汇聚成为知识的海洋,带着我们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复的力量就是这么简单。


第一轮没有跟上的抓紧时间啦!迎来第二轮复习啦!加油!


1.例行性保护条款(例行常规,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1)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3)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4)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5)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2.一般性保护条款(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1)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2)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3)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4)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5)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如规定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3.特殊性保护条款(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1)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2)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3)违约惩罚条款等
732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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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青藤勋章
tanx***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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