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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及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仲裁的基本原则

o 自原

§ 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注: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o 公平合理

§ 在适用法律时,无明文规定的,按照法律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处理

o 独立仲裁

§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注:仲裁机会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o 一裁终局

§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促裁法的适用范围

o 适用《仲裁法》

§ 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相同

o 不适用《仲裁法》

§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产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o 不能提请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涉及人身关系

§ 行政争议---涉及“不平等”主体

§ 注:不适用《仲裁法》并非不能提请仲裁,不能提请仲裁一定不适用《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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