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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子公司是否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学员提问:企业集团主动申请破产重整的子公司是否继续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针对这一问题,本次我们邀请到网校开放课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及特殊事项处理》课程主讲——李亚进老师,用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李亚进,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河北分所质管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内训教师、重大项目负责人课题组研发经理。 曾在国有企业及大型生产企业集团任职财务经理,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IPO及大型企业集团审计项目多年。在《中国税务报》、《中国会计报》、《财会信报》、《注册税务师》、《北京注册会计师》、《河北注册会计师》等发表专业财税文章50余篇。

一、 案例背景

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6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X19年6月30日,甲集团作为全资子公司A的控股股东向子公司A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请对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A进行破产重整。

当地人民法院于2X19年9月30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子公司A破产重整的管理人。

甲集团从2X19年9月30日起不再将子公司A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并将已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子公司A超额亏损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 问题

甲集团主动申请破产重整的子公司A是否继续纳入甲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三、 分析

大多数情况下,破产重整的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管和帮助下,通过业务重整和债务调整,摆脱经营困难,重获经营能力,但不能简单以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即认为集团母公司就此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

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在该条规定的“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一般不能认为被重整企业的母公司丧失了对处于破产重整中的企业的控制权。

以上就是本次李亚进老师针对学员问题进行的解答,有更多关于合并报表的问题也可以加群进行提问。

合并报表交流QQ群:70061597(点击一键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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